【学悟见创】沂水县检察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2-09-22 12:11:57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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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沂水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走上街头,直面群众,积极开展“共创食安新发展  共享美好新生活”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助力食品安全共治共享。

活动中,检察干警通过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现场讲解等方式,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例,提高民众食品安全意识,积极投身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