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临港金誉石化“6.5”爆炸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8-08-02 09:31:40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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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2018年7月26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开卫、马晓波、邹再强、王玉鹏、丁立东、顾光华、杨孔才、陈会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开卫有期徒刑七年;

判处被告人马晓波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

判处被告人邹再强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

判处被告人王玉鹏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

判处被告人丁立东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顾光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杨孔才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陈会海有期徒刑四年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开卫、马晓波、邹再强、王玉鹏、丁立东、顾光华、杨孔才、陈会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宣判现场                


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6月4日23时30分,肇事车辆驾驶员唐志峰疲劳驾驶豫J90700号液化气运输罐车抵达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石化公司”),跟车押运员陈会海回家休息。


6月5日凌晨0时57分,唐志峰驾驶车辆驶入金誉石化公司卸车位准备卸载车上液化气。卸载过程中,唐志峰因极度疲惫,操作严重失误,未按规程闭合装卸臂快接管口两个定位锁止板把,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管未能可靠连接。


0时59分10秒,唐志峰打开罐体液相阀门一半时,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汽化扩散,正在值班的金誉石化公司储运部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有效处置,液化气泄漏长达2分10秒,很快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事故车及其他车辆罐体相继爆炸,罐体残骸、飞火等飞溅物接连导致1000立方米液化气球罐区、异辛烷罐区、废弃槽罐车、厂内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区域先后起火燃烧,造成唐志峰等10人死亡。


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开卫作为金誉石化公司、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物流公司”)等三家企业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职责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被告人丁立东作为常务副总经理,未协助总经理确立安全管理体系,对公司生产运营未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被告人顾光华、杨孔才作为储运部的分管人员,在装卸环节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被告人马晓波作为储运部的直接管理者,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邹再强、王玉鹏作为金誉物流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将40辆危化品运输罐车纳入日常管理,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陈会海作为肇事车辆的押运员,未尽到监督、提醒、汇报等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以上八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莒南县人民法院、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开卫、马晓波、邹再强、王玉鹏、丁立东、顾光华、杨孔才、陈会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