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费城街道幸福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张宏伟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28 08:52:23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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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由费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费城街道幸福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张宏伟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受贿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

该案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费县检察院受理的第一起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费县检察院受案后,依法对张宏伟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告知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审查,张宏伟在担任幸福社区会计及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幸福社区资金31.087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幸福社区资金共计655.15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户籍工作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费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定,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宏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丨费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