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马某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1-04 09:51:17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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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由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马某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标志着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效果。


经法院审查查明

自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马某俊、马某平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组织、领导孙某刚、罗某旺、马某、刘某岭、李某才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马某俊、马某平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马某俊、马某平的谋划指挥下,由马某平主要负责利用网络上发布的招工信息联系建筑工地,由孙某刚、罗某旺、马某等骨干成员负责带队,纠集李某才、隋某利等人,先后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山东省临沂市、莱芜市、淄博市等13市的建筑工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应招务工为幌子,以要求建设专用食堂、雇佣单独厨师等为由挑起事端,采取谩骂拉扯、围堵工地等手段威胁、恐吓工地负责人,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共计作案43起,涉案金额301000元,在上述地区的建筑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郯城县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全部予以认定。



全体起立,宣读判决结果

郯城县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涉恶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同的罚金,并追缴他们非法所得127300元。

其中,被告人马某俊、马某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马某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四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马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

来源丨郯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