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判了!
发布时间:2019-03-04 09:07:24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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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随着法槌敲响的清脆声音,兰陵县检察院检察长现场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兰陵县人民政府苍山街道办事处追偿纠纷案于2019年1月17日在兰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颜某某、舒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兰陵县人民政府苍山街道办事处各项费用20000元。
      
该办事处副镇长宋劲松高兴地说:“感谢检察院帮咱追回国家损失。”

该案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8年3月2日至4月2日,颜某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环境评估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办事处涝村村西建设小镀锌厂,雇佣舒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管理、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将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相关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外侧土石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经查明,该办事处为妥善处置、清理危险废物,垫付了相关拆除、清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一直未向颜某某、舒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追偿,致使国家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该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并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德茜、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立德一行现场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办事处依法履职,及时向颜某某、舒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追偿镀锌厂的拆除、清理等相关费用,督促该办事处依法提起诉讼。

兰陵县人民政府苍山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提起了诉讼。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来源丨兰陵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