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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兰陵检察再出发!
发布时间:2019-04-15 08:59:51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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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9年3月22日,兰陵县检察院提起的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兰陵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批权由临沂市检察院行使后,兰陵县检察院提起的首起案件,也是全市第一例开庭审理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份,被告潘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南桥镇大李沟村一处租用的院落内私自建设小镀锌厂进行非法镀锌加工,造成土壤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兰陵县环保局对镀锌厂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含酸废液约0.3423吨,镀锌废液4.2265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兰陵县环保局认定,含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为336-064-17,危废特性T/C;镀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为336-052-17,危废特性T。
经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潘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土壤污染,须土壤修复费用20.681万元。
为使案件审理顺利,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合议庭成员及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对该案的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沟通,交换了意见。
该案由兰陵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立德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兰陵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俊杰担任审判长。
庭审经过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各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
特邀兰陵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等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沂南县检察院和费县检察院民行科全体检察人员观摩旁听。
在庭审的最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呼吁大家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更加积极的回应人民群众对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的迫切需求,使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保护生态的重大意义,全民携手共建山清水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来源丨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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