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侮辱英烈的被告道歉了!
发布时间:2020-01-14 11:26:16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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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某某,2018 4 20 日我在新浪微博‘临沂百姓事’上发帖中留言公然侮辱了临沂市费县公安局英烈史夫俊,侵害了史夫俊英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今天,山东法制报第二版刊登《刘某某道歉词》,被告刘某某向史夫俊烈士家人及社会各界赔礼道歉。”

 

201843日,费县公安局民警史夫俊根据局里安排和县督察大队同志前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调查处理一起伤害案件。途经至绥芬河市第四小学东侧路口小广场时,史夫俊因连续工作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史夫俊同志自2004年从部队转业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一直奋战在打击刑事犯罪第一线,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冲锋在前,先后参与侦办刑事案件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0余名,多次在执行抓捕任务中英勇负伤,为保一方平安作出了突出贡献。2018411日,临沂市公安局作出《关于确认史夫俊同志因公牺牲的决定》。2019316日,史夫俊同志被公安部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

 

2018420日,刘某某(昵称“古怪的锐意无限”)在新浪微博“#临沂身边事#【痛心!临沂一民警在“扫黑除恶”路上因公殉职,年仅47岁】”帖子下面公开发表带有侮辱诋毁公安英雄的文字。刘某某发布的文字先后被27人转发,98人留言,211人点赞,引起网友极大愤慨,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依职权迅速介入收集固定证据,并联系史夫俊家人征求其近亲属的意见,史夫俊的亲属均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侮辱因公牺牲公安英雄烈士,其微博被网友大量转发和评论,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史夫俊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史夫俊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抹黑了英烈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管辖规定,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19621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烈士名誉。201910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史夫俊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山东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判决后,刘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对自己侮辱烈士行为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愿意公开道歉并希望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公众的谅解。

 

125日,刘某某亲笔书写的《公开道歉词》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刘某某在道歉词中表示,今后一定加强法治学习,遵纪守法,自觉崇尚英烈,学习英烈,传承英烈精神,捍卫英烈荣光。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我市办理的第一起保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案件,也是全省第二起保护英烈名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权益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展现了维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强烈使命担当,为全社会营造了尊崇英烈、尊重英雄、爱护英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