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柏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01-14 17:04:23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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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由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王某柏为首的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诈骗、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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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柏纠集吴某林、谢某飞、谢某平、司某巍、陈某磊、张某涛、尤某、刘某等人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形成了以王某柏为首要分子,吴某林等其余8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索要高利贷,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罪14起、非法拘禁3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中包括跟随滋扰、言语威胁、利器威胁、殴打被害人;打砸被害人轿车、家中大门、窗户玻璃;向被害人家中大门喷涂红色讨债标语;将被害人强制带到被告人王某柏公司、宾馆等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携饭菜在被害人家中吃饭喝酒、非法滞留、拒不退出等。


该集团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柏等被告人单独或结伙共实施了诈骗、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9起。其中,被告人王某柏在某宝马4S店、某口腔诊所分别结识宋某、满某,并多次用宋某、满某的信用卡及网贷平台账号借款三十万余元占为己有。王某柏还利用持有的多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200万余元。被告人司某巍故意制造违约,强行开走被害人名下汽车占为己有。


为索要借款,被告人司某巍纠集陈某磊、谢某飞、张某、尤某、谢某平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等。临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柏、吴某林、谢某飞、谢某平、司某巍、陈某磊、张某、尤某、刘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柏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同时根据9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临沭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柏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司某巍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陈某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谢某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谢某飞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张某、尤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