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万元执行款回转了”
发布时间:2020-11-12 19:12:47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39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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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收到80万元执行回转款项……”近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护航民企发展座谈会上,一件执行回转监督申请案的申请人刘某感慨到,仅仅一周时间,他们企业的执行回转监督申请案就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早在2015年6月份,兰山区某制造厂(以下称“制造厂”)从兰山区某设备公司(以下称“设备公司”)购买一套建筑预制构件生产设备,因该生产设备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经制造厂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制造厂各项损失83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制造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设备公司划扣115万元,包括延迟支付利息、执行费等。
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后,设备公司不服生效判决遂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制造厂不服重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制造厂35万余元。
2019年7月,设备公司以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为由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回转,法院立案后一直未执行结案。
2020年8月,设备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经认真阅卷和深入调查取证,办案检察官孙淑琼发现,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症结在执行回转的数额。设备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强制执行115万元,根据中级法院判决数额35万元,制造厂应退回80万元;制造厂表示,强制执行的115万,包括利息、执行费、诉讼费等各种费用,如果退80万元就亏了。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孙淑琼还发现,两家企业是多年合作伙伴,虽然有经济争议但至今还保持着业务合作关系,二者仅对本笔业务存在纠纷。孙淑琼先后3次到两家企业了解诉求、听取意见,并在全面分析研判案件事实后,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建议双方分析利弊得失,确保解决实质问题。
在孙淑琼建议下,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在一周之内先后两次坐下来面对面交流,最后一致认为和解是该案最佳的处理方式,两家企业的负责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制造厂向设备公司偿还80万元。在设备公司收到80万元款项后,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据和解协议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孙淑琼表示,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人员将持续跟进监督履行和解协议情况,如出现达成和解协议又拖延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将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在执行监督中引导当事人和解,促成执行和解在民事检察中的运用,以平和的方式高效化解执行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