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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卖卡 摊上“大事”被罚
发布时间:2021-12-27 15:35:38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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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卖银行卡不合法,但为了赚钱抱着侥幸心理……”心存侥幸,本以为能轻松赚大钱,殊不知摊上“大事”。
案情回顾
王某经营一家小吃店,生意还算红火。这天,好久不见的同学张某来店里吃饭,店里生意正好不忙,王某就和张某边喝边聊,聊得投机时,张某向王某传授了一条发财之道,去银行办张银行卡,转手能牟利一两千。王某听着是阵阵心动,心想自己起早贪黑地忙活,不吃不喝一天也挣不了这么多,遂忙向张某请教了起来。
随后,王某就去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联系同学张某将这三套银行卡卖了出去,轻松赚了一笔,可谓钱财“得来全不费工夫”。
就在王某洋洋得意,琢磨着哪天再去其他银行办几张银行卡,再捞一笔时,警察来到了店里,出示证件,将王某带走了……
原来,王某卖出去的三张银行卡很快就被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诈骗钱款,短短几天的交易金额就达上千万元,警察也很快就锁定了王某,没想到,轻松赚来的这几千元还没捂热,人就进了牢房……
归案后的王某如梦中惊醒,悔不当初,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王某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尤其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一大批的犯罪分子已经落网,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活动,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辩解不会把 “助纣为虐”的行为洗白。
在此,检察官提醒:
1、个人名下银行卡只限于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或出售,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2、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可随意丢弃、买卖。
3、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要立即报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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