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你确定盗窃的是无主物?!
发布时间:2022-01-20 15:38:40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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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某所在的公司租用了本地某一倒闭饭店的院子用作货物存储,因经常去卸货,崔某和看门人熟识后攀谈起来,看门人说院子里那栋楼没人管,因为是危楼不能住人,里面很多东西没人要很可惜。
  崔某出于好奇经常去危楼里逛逛,看到的确有一些桌椅散乱在里面,于是偶尔顺手拿走些木板凳。
  后来崔某胆子越来越大,便打起存放在危楼里的铝合金窗的主意,就这样,崔某前前后后十多次将铝合金窗上的铝条卸下来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数千元。
  就在崔某享受“意外之财”没多久,他便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案后崔某一直辩称自己拿的是没人要的财产,拿走无主物不算盗窃。
  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而本案中被盗的铝条是铝合金窗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被盗财物是危楼实际支配范围内的财产,并非无主物。即使危楼目前被废弃,但危楼的所有人对楼内的财物仍有实际的合法占有权,这些财物系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崔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取公私财物,并非法获利数千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崔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并且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同意检察机关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想着贪图小便宜、不劳而获,“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通过合法渠道和自身奋斗获取财富,这样的人生才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