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1例!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2-05-16 18:07:30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1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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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等。


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典型案例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五批)

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

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监督 冒名婚姻登记 检察建议 纠正行政违法
【基本案情】
1999年,临沂市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99)某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杨某花本人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2020年4月,杨某花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在临沂市某县登记结婚。杨某花夫妇遂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某县民政局以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2020年5月9日,杨某花以临沂市某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99)某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无效。某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9日,杨某花不服某县法院行政裁定,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检察院初步审查发现,本案为法院以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符合法定期限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杨某花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司法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某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并对杨某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监督。
某县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审阅行政诉讼卷宗材料;二是前往某县公安局调取侦查人员对梁某山报案杨某花身份信息被冒用询问调查相关证人的证据材料;三是到某县民政局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四是进一步听取杨某花的意见。经调查查明:1.杨某花被冒名登记结婚事实确实存在;2.某县民政局在办理杨某花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对婚姻登记人和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违法登记的情况;3.杨某花到某县民政局申请确认(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无效,该局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4.因身份信息被冒用,杨某花曾被居住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传唤。
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花合法婚姻权益;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花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2020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1.依法对(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2.对孙某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教育。3.强化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审核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020年9月21日,某县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一是依照程序对(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并在结婚登记网上予以标注;二是组织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婚姻登记审核把关;三是开展全面排查,对全县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摸排,彻底整改。杨某花与丈夫梁某山专程到县检察院致谢,撤回对行政裁定的监督申请。
临沂市检察机关将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向山东省检察院汇报后,引起省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检察院、高级法院、公安厅起草制定《关于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导解决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临沂市检察机关总结该案办理经验,截至目前,已办理此类案件18件。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当事人如果继续上诉、申请再审会导致诉讼程序空转,同时发现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现实中,冒用、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婚姻登记并非个例,情形多样。2021年11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制度落实见效,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实施。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促进依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