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检察院李彬检察长出庭公诉的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11-01 16:10:02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1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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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上午,由郯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彬出庭公诉的段某某、王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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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经营的“蓝宝石”KTV、怡景建筑公司内,招揽社会闲杂人员王某某等人,形成了以段某某、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郯城县杨集镇寻衅滋事作案五起,严重影响了该镇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段某某于2014年纠集他人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一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纠集他人,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杨集镇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郯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彬主办此案。案件办理过程中,他带领办案团队细致查阅案卷,认真提审被告人,逐一核实证据和事实,多次讨论案情,在庭审中有力指控犯罪。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均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再上诉。